查看原文
其他

中伦观点 | 境内债券发行法律实务要点及债券违约特征分析(上)

2016-11-07 郭克军 李代军 中伦视界

一、境内债券市场基本情况
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开始起步,经过30几年的不断发展,截至2015年底,中国债券市场的年发行额达16.82万亿元,债券存量超过44万亿元[1]。债券市场拓宽了市场经济主体直接融资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其重要性日渐凸显,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1] 数据出自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编制的《中国债券市场概览(2015)》。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2014年底,中国证监会通过《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市场迎来重大利好,债券市场建设迎来重大战略机遇期。
我国债券市场涉及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

(一)债券发行人
按照债券发行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利率债是指发行人为国家或信用等级与国家相当的机构,因而债券信用风险低,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策银行债等;信用债是指发行人没有国家信用背书,发行人信用情况是影响债券收益率的重要因素,包含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债券品种如下:
1. 政府债券
(1)国债。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由财政部具体进行发行操作,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储蓄国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分为凭证式和电子式,其中电子式储蓄国债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

(2)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或定向承销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

2. 中央银行票据
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为调节货币供应量面向商业银行(一级交易商)发行的债务凭证。央行票据通过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3.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一般地,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铁道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前身为铁道部),由发改委核准发行。

(2)中央汇金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央行批准发行。

4. 金融债券
一般地,金融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商业银行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分为一般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债、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品种。

(3)非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

5. 企业信用债券
(1)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为企业。经发改委核准,企业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系统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统一发行,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登记托管。
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由牵头人组织,发债主体为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
②项目收益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发行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
③可续期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无固定期限,嵌入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内含发行人赎回权,具有混合资本属性。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上清所登记托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
短期融资券(CP)期限在1 年以内。超短期融资券(SCP)期限为270 天以内。
中期票据(MTN)期限在1 年以上,其中,永续中期票据是中期票据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的发行主体为2-10 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
资产支持票据(ABN)由企业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项目收益票据(PRN)的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
定向工具(PPN)采用非公开发行,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GN),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指定的绿色项目。
债务融资工具(DFI),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DFI)

(3)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在中证登登记托管。包括新推出的绿色公司债券(GN)。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的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早于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期限为3-5年。可转换债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在中证登登记托管。可分离债券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最短为1年。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中小微型企业,面向交易所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只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6. 资产支持证券
(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也可跨市场发行和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券商,以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形式出现,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收费权等。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7. 熊猫债券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目前发行人主要是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银行。熊猫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一部分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另一部分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
8. 同业存单
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公开或定向发行,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在上清所登记托管。

(二)债券监管主体
我国债券市场实行分市场、分券种多头监管,具体情况如下:

(三)托管主体
我国债券市场上,目前涉及债券集中托管业务的机构有三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三家托管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债券发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参与方
1. 发行人:
包括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
2.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4. 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债券需要进行信用评级。
5. 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二)债券发行流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券发行的主要流程如下:
1. 各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
各中介机构根据债券发行条件准备相应的尽职调查清单,对发行人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并就涉及的重要问题讨论并解决规范。
2. 发行人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一般情况下,公司发行债券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最终决议。
3.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主管部门申报注册材料。
4. 回复相关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补充核查、回复,出具补充核查意见。

5. 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备案/注册后,发行人及及各中介机构开展发行相关工作。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三)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发行人律师主要根据以下主要法规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之“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F表)”。
针对债券注册发行,作为发行人律师,需要就以下主要事项进行重点核查:
1. 发行人内部决策:
是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的合法合规性,会议议案、决议内容是否具备主要发行条款,会议决议的有效期,授权内容是否齐全,授权是否规定有效期。

2.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否合法成立;发行人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有效存续或可能终止的情形,比如经营期限将届满;是否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需要符合《证券法》以及具体品种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 主要在建工程: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在建工程是否合法合规;募投项目拟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建设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5. 合规运行:
公司治理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运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其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为安全、环保、税务等方面的“失信被执行人”。

6. 发行人的重大或有事项:
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若存在,对债券发行的影响。

7. 担保增信措施(如有):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人就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担保协议、担保函的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担保措施的合法合规性。

8. 中介机构的适格性:
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独立性。

9. 主要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承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定向发行协议等。


作者简介:
郭克军  律师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银行与金融

李代军 资本市场部  律师


汶静 资本市场部  律师



王源 资本市场部  律师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设立民办医疗机构模式与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常见问题及模式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概览——交易结构设计及案例分享(附PPT)》
投稿需知请在微信后台回复“投稿信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