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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性教育中的职能作用

作者 | 陈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年3月15日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近年来,未成年人性教育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未成年人性教育已经写入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成为检察机关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监督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


  社会共识的基本是,性教育可以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性侵害。检察机关为了推进预防性侵害教育做了大量有意义的工作,包括督促教育部门和学校完善预防性侵害机制,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发布性侵典型案例,推行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主动开展亲职教育等,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要清醒认识到,目前预防性侵害教育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披露,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虽然增幅放缓,但仍呈多发高发态势,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性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打通相关职责,实现性教育的全面推进和一体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涉未领域全方位的检察监督权,所以检察机关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国家机关,积极推进性教育是职责所在。坚持在“督导而不代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打通现有职责,在儿童性教育和权益保护上可以大有作为。具体而言,检察机关需扩展履职阶段,将过去对学校“有没有开展性教育”的监督关口进一步前移,督促学校尽早开设性教育课程,满足儿童正当的、日益增长的性教育需求;组织力量对学校性教育进行评估,对效果不佳的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有过编写并发放防性侵宣传手册的实践,今后可以深入参与国家或者地方性教材的编写,既能让相关法律知识有机融入教材,也能向社会传递科学的、权威的信息,降低人们对性教材尺度的敏感性。


  其次,与家庭性教育、学校性教育互联互通。全面性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与家长积极开展合作,指导、帮助父母提升相应的认知水平和教育能力,推动他们支持学校依法开展的性教育,保障他们对学校性教育表达意愿、陈述申辩、事后评价的权利。与学校建立协同机制,立足自身工作特点帮助学校改进性教育方式。例如,“一站式”办案机制可减少二次伤害,这启发教师使用恰当配图文字,降低儿童作为受害人的现场代入感。检察机关还应与学校共同建立家庭性教育信息采集机制,定期了解儿童在家接受性教育的情况,针对父母坚决抵制学校性教育、父母以极端保守的态度施教、父母在性教育中损害子女权益等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家庭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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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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