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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首个恶意投诉诉前禁令谈恶意投诉的规制 | IP法宝

李玉珍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0-09-20
【作者】IP法宝知产专题编辑组(李玉珍)
【来源】IP法宝(ip.pkulaw.cn)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860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始重视在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维权,电商平台也为入驻商家建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制,本意是便于权利人的维权。但一些经营者却利用这一机制,在双11、双12等大型购物节点之前,通过伪造、变造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目的。


  9月1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简称余杭法院)就裁定了一例恶意投诉的案件,通过发布诉前禁令的方式,责令恶意投诉者立即停止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行为。据悉,余杭法院这一禁令被称为我国首个禁止恶意权利人投诉的诉前禁令,备受关注。


  拒绝恶意投诉,巧用诉前禁令


  在该案中,申请人徐某在淘宝网经营了一家“阿胶糕包装盒礼品盒”店铺,销售阿胶糕包装盒。自2017年起,徐某的店铺陆续接到共计23次来自被申请人田某、刘某和某文化公司的投诉,称该店铺内的商品链接内容侵犯了三被申请人的著作权,致使徐某的部分商品链接被淘宝公司下架删除。今年9月4日,徐某向余杭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余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从以下几个角度论证了行为保全的必要性:


  (1)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余杭法院指出,被申请人田某亦开设了一家名叫“阿胶吧”的淘宝店铺,销售阿胶糕包装盒产品,与申请人徐某有同业竞争关系,而徐某提交的淘宝账号登陆IP地址及UMID地址等证据显示,三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法院认为,三被申请人使用部分变造、伪造的权属证明、发表证明、授权证明等材料分别多次针对申请人徐某的淘宝店铺进行著作权侵权投诉,致使徐某的部分商品链接被下架删除,具有清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涉嫌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从涉案店铺销售商品的时令性看,徐某店铺销售的是阿胶糕包装盒,而即将到来的秋冬季节是阿胶糕的销售旺季,对阿胶糕包装盒的需求也将大幅提升,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徐某造成较大的销售损失;从销售链接被删除导致损失的不可逆性看,商品链接的排名直接影响交易的成功率,需要商家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方能积累销售数量、累计评价、销售好评等,一旦商品链接因涉嫌侵权被下架删除后,即使之后发现为恶意投诉、恢复链接时也将不再具有此前积累的排名和引流能力。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如前所述,对申请人徐某而言,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面临链接被删除导致的错失销售旺季、销量减少、影响排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对三被申请人而言,其因行为保全被限制投诉产生的后果仅为无法通过阿里知产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淘宝店铺进行投诉以及时制止侵权,但不影响其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申请人停止侵权,并且徐某已提供了相应担保,可为三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害提供相应保障。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三被申请人的投诉仅因申请人徐某可能侵犯其著作权,未有证据显示徐某销售的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期限可能较长,为平衡双方利益,参考涉案商品销售旺季,余杭法院确定本案行为保全措施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底。


  因此,余杭法院作出了行为保全的裁定。日前,徐某已向余杭法院提交起诉状,笔者将会持续关注该案的最新进展。


  该案为可能正在遭受恶意投诉的商家提供了一个参考的范本,在遇到恶意投诉时可向电商平台进行申诉,并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徐某店铺中的阿胶糕包装礼盒)


  延伸:恶意投诉的规制问题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机制的依据源于1998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通知-移除”规则,后为我国所采纳,泛化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性规则。


  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些恶意投诉者却利用这一规定,针对竞争对手向电商平台进行恶意投诉,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如前文所述案件。


  为遏制恶意投诉者利用“通知-移除”规则开展不正当竞争,有学者建议建立投诉方保证金制度,由特定投诉人先行缴纳一定保证金,若其出现错误投诉或者恶意投诉,扣除保证金对造成损失的经营者进行先行赔付。[1]


  还有学者建议,基于电商平台的特殊性,或可建立“通知-不移除规则。具体而言,由于商户在电商平台预缴了有一定冻结时间的担保金,故电商平台可以在接到侵权通知后要求被投诉人同意延长担保金的冻结时间,若被投诉人同意,则相当于其提供了反担保,可以不予删除或断开链接。此后,通知人若继续主张权利,可到法院起诉,若通知人未在合理时间内起诉则视为撤回通知,电商平台可以解除冻结;期间,被投诉人也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由此可见,“通知-不移除”规则有助于遏制恶意投诉行为,既没有加重通知人的义务,又可纠正通知人不负担担保义务可能造成的权利失衡。[2]


  尽管投诉方保证金制度加重了特定投诉人的义务,要求其先行缴纳一定保证金,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恶意投诉者,但电商平台依旧会根据投诉进行删除或断开链接,这依然会造成如前文所述的销售链接被删除导致不可逆的损失后果。而“通知-不移除”规则通过延长担保金冻结时间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获得不予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处理,能够有效避免这一不可逆的损失后果,不失为一种有效遏制恶意投诉的处理方式,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还需要考虑适用条件、与现行法律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的衔接等问题。


  此外,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也对因恶意投诉造成损失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规制恶意投诉行为设计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即“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为被恶意投诉人提供了事后救济的途径,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1]刘斌、陶丽琴、洪积庆:《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研究》,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2期。
[2]龙文懋:《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商平台的适用与再造——以滥发著作权侵权通知为焦点》,载《中国版权》2018年第5期。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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