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打黑英雄、公安副局长疑被“构陷”拘押三年,纪监委官员违法办案已获刑

LBS
2024-09-06

警事

花边

小工具

来源 | 刘虎和他的朋友们 作者 刘虎


“我失去自由已经超过三年,三年多的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我的思维和记忆以及语言表达已大不如前。那些黑恶真正的关系网和保护伞,那些压案不查、久拖不决、与吴道平案件和成海案件有着多笔经济往来的人安然无恙,而我这个组织指挥办案的人却被倒下了,倒在了扫黑除恶的战场上。”




7月12日,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法院,在办理汪剑武案件的镇雄县纪检委官员、县委巡查专员已分别获刑后,原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打黑办主任汪剑武“玩忽职守”、“受贿”案再次在这里开庭。
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法院。刘虎 摄

从2020年7月2日汪剑武被镇雄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起算,曾经的打黑英雄(获个人三等功三次)已经失去自由三年。

2021年,汪剑武案在绥江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其拒绝认罪,并当庭指控其案件系多位涉及被扫黑调查的官员对其罗织罪名抓捕,以阻止调查进行下去。法院安排的庭审直播在两天点击量突破30万人次后被关闭。
汪剑武的自辩引发社会震动和同情,但其仍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汪剑武不服上诉。

2022年11月,在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汪剑武案主办人、原镇雄县纪委、县监察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秦小玲“滥用职权”案和镇雄县委第五巡查组巡查专员朱绍东“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案。
此案中,秦小玲、朱绍东承认了办理包括汪剑武等几个案件的诸多违规、违法操作,很大程度上印证了汪剑武的说法。同月,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汪剑武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01 庭审出现戏剧性一幕,检方申请休庭延期审理 


7月12日上午9点,汪剑武的家人、好友20多人来到距离镇雄县230多公里外的绥江法院旁听庭审。

旁听者介绍,法庭上汪剑武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自行辩护了两个多小时。汪剑武讲述了自己因为认真履行职责,在深入追查并将发现的部分官员与“黑恶”已定罪人员巨额经济交往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核查,而惨遭报复的经过。

当天的庭审从早上9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深夜12点。被告人汪剑武及其辩护人与控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21年原一审时,被检方指控为行贿汪剑武的其好友梁XX原本答应出庭作证,开庭前却突然接到镇雄县纪检委人员威胁,称如他出庭就要抓他。他因此逃离昭通未能出现在法庭上。

12日当天深夜,梁XX顶住压力依法出庭作证。
根据律师的申请,庭上播放了梁XX在监察委办案点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旁听者介绍,同步录音录像佐证,梁XX指控办案人员因为他识字不多,故意在笔录中加入大量其没说过的话,改变了证词原意。
更为让旁听家属、朋友震惊的是,法庭上播放的三次同录显示,这三次对所谓“行贿人”梁XX的《询问笔录》竟然都是调查人员提前做好的,录像中调查人员连键盘都没有动过一下,其中一次直接是打印好放在调查室桌子直接拿给梁XX签字,三次笔录梁XX都没看过就直接签字盖手印。

这一令人震惊的情况打破了庭审节奏。随后,公诉人当庭提出,因证据出现新情况,申请休庭延期审理。

汪剑武工作照 (受访者提供)
在休庭后汪剑武立即写给绥江法院及审判长的一份《紧急申请》中,要求将这份录像证据以及笔录涉及的“重大职务违法线索”上报给上级机关——昭通市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

律政剧一般的场面,在国内相当罕见。某种程度上,汪剑武案凸显了昭通镇雄县当地隐约可见的复杂生态。

镇雄县地处云南四川贵州三省边界,人口180万,是云南省人口第一大县,经济活跃、社会矛盾复杂;汪剑武主管的打黑大队和扫黑办一度是镇雄县公安局处理重大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的“尖刀班”、“救火队”,也成为诸多矛盾碰撞的交织点。

汪剑武在庭审中自述,他从警20年,与黑恶犯罪斗争了十五年,特别是2016年任公安局副局长以来,将自己的全部心思和精力都放在了全县扫黑除恶、命案侦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重点工作上。

“镇雄县180多万人口、公安工作体量之大,压力之重,难以言表。一批批伤害百姓、作恶多端的黑分子在我的组织指挥或参与下被绳之于法,多起多年未破的命案积案最终告破,为无辜百姓讨回了公道,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公平正义。“

如汪剑武在庭审中所述,“我的工作也得罪了若干人,得罪了一些强势部门的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破坏了很多人的既得利益。因涉嫌寻衅滋事和强奸等犯罪、与县纪监委有关人员有暖昧关系的一领导干部被调查处理开除公职。在我被留置前几个月,就有朋友告诉过我,称纪委监委有人放出话来,要收拾公安局、要收拾我。”

汪剑武庭审中讲述的诸多细节,成为难得的对警方内部权力网络关系、县城政治生态的切片式的记录。

02 正常审批取保候审还是“玩忽职守”罪状? 

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的两次庭审中,汪剑武对被指控的三个案件(两宗玩忽职守和一宗受贿案)的外部背景和细节做了深入解释和举证,许多细节与秦小玲、朱绍东案已经定罪量刑的情节——故意修改《结案报告》和当事人证词等,可以相互印证。

《起诉书》指,2017年6月8日,汪剑武在对县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疑犯成海“未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办理了取保候审”,成海被取保候审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汪剑武的回忆,彼时,镇雄公安正肩负“全国盗抢骗24个重点整治地区”的牌子,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和昭通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多次到镇雄县督导检查。
镇雄县的“逃犯到案率”等工作指标多次靠后排名。在一次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上,有领导指出:镇雄县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如在下步工作中再不见成效,将责成云南省政府主要领导向国务院说明情况。因此,镇雄县委政府和县公安局“压力山大”。

为了推动此项工作,实现早日摘牌,镇雄警方提出系列“组合拳”,包括“网上逃犯追捕”和“伤害类积案化解”两大项,多次发布通告、敦促和鼓励各类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只要在那一时期主动投案自首的,就会享受到相应的优待政策。

汪剑武回忆,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成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投案自首的,案件承办部门打黑大队负责人张勇向其汇报:成海主动到案,实事求是交代犯罪事实,与对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获得谅解,不是累犯,无其它涉案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之后,在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均已同意的前提下,汪剑武让张勇打电话征求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没有异议。
于是,其按照局里多年以来对类似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时的工作惯例,同意了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的意见,同意对成海取保候审,并告诫办案部门: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检察院,通知辖区派出所、抓紧完善证据材料、按时移送起诉。

必须提及的是,成海虽然被取保候审,相关程序仍在正常推动,镇雄县检察院和法院此后也对成海进行取保候审,最后镇雄法院以成海犯故意伤害罪对居住社区没有社会危险性,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4月28日,镇雄法院又认定成海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判决书认定成海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行为。

汪剑武自述,自己只能依照成海到案时办案部门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判是否可以取保。

出现成海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又作案的问题,汪剑武认为,完全是辖区派出所履职尽责不到位、接警处警不规范、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所导致,工作不细心、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成海是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

检方称,昭通市公安局2013年12月5日已发文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案件,必须严格落实办案民警、专兼职法制员、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局领导五级审批把关制度。案情复杂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犯罪嫌疑人已批捕的需要变更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检方以此论证汪剑武的审批存在问题,涉嫌“玩忽职守”。

对此,汪剑武解释说,这个内部工作规范自己并不知道,单位也没有下发过,没组织学习过、实施过,何况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终结。是否必须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的,一般由法制部门提出意见。

汪剑武认为,在实践中,“案情复杂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采取取保候审的应报局长审批,并不是常态。已批捕未被羁押的嫌疑人,按照这个内部工作规范规定也只需要主管领导直接审批就行。

汪剑武称,从2015年12月至2020年6月,镇雄警方对290多人采取了取保措施,其要求法院和检察院调取所有办理取保的程序情况,加以分析,认定对成海的取保程序是否“标新立异”,而调查部门却只调取了两起召集过部门联席会议的取保研究情况,试图以此证明其审批违法,说服力不足。但重审法庭和检察院没有同意调取。

汪剑武深表不解的是,为了推动工作、为了镇雄县不被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上通报批评,为了摘除“全国盗抢骗重点整治地区”的牌子,他认真履职却被指控并认定为犯罪,“谁来为担当者担当,谁来为负责者负责?”

汪剑武获得的部分奖状。受访者介绍,汪剑武的大部分工作、领奖照片被纪委查扣,无法找到。
汪剑武的辩护人原一审时就强调,抛开成海自首获得取保的大背景不谈,汪剑武只是该案审批过程中的一环,作为副局长,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审批发起方,对下属提供的成海已取得对方谅解、没有犯罪记录,检察院同意取保等信息,公安局法制部门、案件承办人已经审查,汪剑武没必要也不可能二次实质调查,必须信任并依赖下属和同事提供的信息,领导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否则还要那么多下属部门干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将其作为“玩忽职守”的罪状,事实上将使正常履职的一线干警无所适从,严重打击干警士气,也势必将使任何正常依法应获得“取保候审”的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03 正常工作分工成了推责大赛 谁的工作速记本才可信?

《起诉书》指控,汪剑武在任打黑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吴学忠等人涉恶一案“有案不立”;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后,亦“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该案久拖不决”,致使被害人多次反映,后经法院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一案件对汪剑武来说本不算什么复杂或具有挑战性的案件。也正是在他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打黑办主任期间,吴学忠、吴道平涉恶团伙被抓捕、起诉,并最终被判刑,但这却成为了起诉他的罪状之一。

一位熟悉汪剑武的人士认为,吴学忠案的主要争议,其实是公安局内部的工作分工,而县纪监委介入该案,试图将其作为“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的典型,以此追究汪剑武刑事责任。

根据汪剑武的说法,在这个案件中,纪委介入后,公安局一位常务副局长扮演了并不光彩的角色。

汪剑武回忆,2015年9月,西城派出所所长申X(现为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禁毒)等人向常务副局长袁X汇报,声称“吴学忠等人垄断砂石料场、打砸挖机已立案,吴家关系复杂,与多名公安人员交好”。申X当时的建议是,把案件转给打黑大队办理。但因为打黑大队案件太多,袁X指示由西城派出所先调查、找时间向时任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何国荣汇报定夺。

9月25日,袁X带领时任打黑大队大队长汪剑武及申X等人到何国荣处汇报。

何国荣证词称,“2015年国庆节前,袁X带着申X向其汇报吴道平等人恶势力团伙案相关情况,建议整合力量查办。何要求加大力度查处,并当场安排袁X统筹协调,将该案及时转打黑大队,由西城派出所配合摸排情况、收集线索转打黑大队。”

汪剑武回忆说,“我的习惯救了我,就是只要向局长汇报的工作,我有必须作记录的习惯”,特别是何局长说的“调查工作由袁X牵头负责,实际上由申X具体负责,打黑大队不宜第一时间介入”。

但袁X提供的证词却完全不同。其版本是,2015年下半年,在西环路的开发过程中,以吴学忠为代表的群体设置了很多阻力,导致工作障碍多、难度大,加上吴学忠案的被害人张锦标等人不断反映,其带领申X向局长何国荣汇报。
何国荣指示将线索移交给打黑大队,由汪剑武牵头先期进行秘密核查。之后其召集汪剑武、申X、李某、邓某等人开会研究,会议决定由汪剑武牵头,并三天亲自阅卷,十天召集核查小组一小结,安排下一步工作。

袁X又指,“汪剑武曾在一次会上提出,还有大量工作要开展,宜缓不宜急。2016年9月汪剑武任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打黑大队。白孝东任县公安局局长以来多次安排过汪剑武加快办理吴学忠等人的案件,但是一直没有进展。”

袁X的证词直接陷汪剑武于险地,因此,在被留置、刑拘后,汪剑武即申请调查方调阅当年自己的工作速记本,希望以此证明清白。

根据原一审判决依据的相关参与警员如申X证词,“何国荣安排该案由打黑大队牵头办理。会议上汪剑武认为该案符合恶势力犯罪构成要件,建议以恶势力标准开展工作。后因人员变动,汪剑武叫李立将该案暂摆(方言:搁置)。

汪剑武辩护人认为,这些警员提交纪监委的会议记录本颇为可疑,原一审判决引述的鉴定中,申X笔记本“会议记录”字迹形成时间晚于笔记本上标注的时间,这也符合他们的说法,即记录本原件“因搬家等原因遗失,是后来补记的,但内容是真实的。”

原一审判决称,汪剑武的笔记本2015年9月25日会议记录中,“打砸挖机已立案、抽专人、申具体负责,打黑先不介入、打黑大队不要第一时间介入,请袁副统筹好”等手写字迹,经鉴定形成时间晚于送检的样本字迹(2017年,即有后续填写的嫌疑),同时认定会议记录上有涂改的行为。

因此,原一审否定了汪剑武速记本的可信度,采信了申X速记本的说法和袁X的证词。

此次庭审中,汪剑武介绍,由于对该鉴定意见不服,他在2020年11月申请重新鉴定,这一申请长期无人理会。直到2022年3月25日,两名镇雄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到昭通看守所向其告知了重新鉴定结论,即他的速记本才是原始记录。

汪剑武强调,“这个迟来的鉴定意见证实了我之前无数次向办案部门陈述的吴学忠等人案件是向何国荣局长作过汇报并由其作出指示的说法是客观真实的。”

镇雄县公安局。刘虎 摄
辩护律师表示,在汪剑武未与吴学忠有个人交往、金钱往来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仅以是工作安排方面的延迟和争议,就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还认定“保护伞”,有很大问题。

而汪剑武本人则对长期共事并信赖的同事续增补修改会议记录本以开脱责任深表失望和震惊。

汪剑武称,在他被留置之前,县纪监委计划以吴学忠案为由追究相关办案人的说法在小县城里就已经传得沸沸扬扬,现在来看,是主办人秦小玲等人“勒索”的策略。

因此,他找出了原始记录本,向常务副局长袁X汇报,并和时任派出所所长的申X通气,未曾想对方却设下将责任全部推给他的心思。

12日的法庭上,汪剑武当众发言,“袁X对我曾经有过知遇之思,我一直将其奉为兄长,但他此次用心之狠,不得不让人怀疑人性。我知道人心险恶,但这一次大大超出了我的想象。”

 04 行贿案是怎么做出来的,同步录像露出马脚


绥江县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0年期间,汪剑武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影响力,以借为名,多次收受梁XX的财物共139.9967万元,为梁谋取利益。

对此,汪剑武辩解说,他与梁XX是姻亲发展而来的“亲戚朋友加弟兄”关系,双方系正常的借贷关系,不是受贿行为。

起诉方指控的汪剑武“受贿”后为梁XX谋取的利益,包括三件事情,就汪剑武提供的细节来看,律师认为都属于正常人际交往,汪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梁XX谋利。

梁XX曾提出,希望把儿子户口从外地迁回镇雄,可以在县城一小就读。汪帮忙询问同事如何办理,得知作为劳务输出大县,镇雄鼓励县城发展,只需租房合同即可在县城落户。此事成为汪剑武罪状之一。

2017年,梁XX在镇雄木卓镇遭游XX追打,报警后此人逃逸,汪得知后要求木卓派出所按程序办理,结果该案长期拖延,此人一直到2019年才被抓(梁XX出了三万元线索费),梁XX期间还曾为此事向县委书记投诉,汪表示事后才知道投诉的事情。这是检方认定的汪为梁XX谋利的第二件事。

梁XX曾投诉木卓派出所协警刘X“诈骗”其4万元,被相关部门作为警务线索之一报送打黑办主任汪剑武,汪批转相关部门核查。汪剑武表示,他一年按程序批转的线索有上千条,梁XX是他好友,协警刘X也是认识的朋友,他在此事中只是按程序办事,并无不当。

辩护律师认为,所谓受贿案的实质,是汪剑武向既是亲戚也是朋友的梁XX借钱参与投资和买房,却被指控为收受贿赂。

因此,2020年一审开庭中,辩护人申请了梁XX出庭作证不是行贿款,法院及梁XX均同意,然而却受到镇雄监察委工作人员(据梁XX给汪剑武家属讲叫李卫国)威胁,未到庭。

2020年庭审直播被关闭后,不少视频自媒体仍转发录制的直播视频,为汪剑武鸣冤叫屈。

汪剑武的律师庭上说,为了查明真相,其二审时多次要求法院和检察机关对梁XX调查取证,或者通知其本人出庭作证,并申请法院和检察院调取询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二审法院和检察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

此次出庭作证,梁XX叙述了其在监察委所作笔录的过程:笔录均系监察委人员按自己意思所写让签字形成,其“本人连看都没看”,一审不能来开庭是因为受到了威胁,对此其本人已经向办理秦小玲等人案件的威信县监察委提交了相关录音材料及相关证据。

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获得了秦小玲等人案件判决书(申请调取该案全部卷宗没有被相关法院准许)更直接反映了秦小玲等人为打击报复汪剑武,伪造、罗织证据,编造罪名,恐吓、威胁证人,将汪剑武“强扭做贼”的情形。

根据威信县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秦小玲在办理汪剑武案件过程中,其参与制作的相关笔录受朱绍东遥控指挥所搞,并非秦小玲独立制作。

梁XX向威信县监察委证实:其在汪剑武涉嫌受贿罪中笔录系秦小玲在他人指挥下所作,不符合要求便要重新做,以此来达到构陷汪剑武入罪的目的。

更重要的是,汪剑武案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纪监委询问梁XX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在昭通市检察院努力推动下,终于得到了镇雄县监察委的回复和少部分光盘。

镇雄监察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介绍,总共有12次询问笔录,最早在昭通市监察委留置办案区有4次询问,没有拷贝,被覆盖了;在镇雄办案点有5次询问,没有做同步录音录像。但对为何未做录音录像不作说明。

调取获得的3次同录中,有2次没有声音,无法正常观看,但能看出“行贿人”梁XX没有看笔录就签字。另外问完笔录说闲话时又能听见声音,其中一次梁XX还给监察委调查人说:“就是县委书记,不帮我我也不会送140万给他,何况汪剑武一个小小的副局长……”

镇雄县纪委、监察委。刘虎 摄
庭审显示,唯一能正常观看的同步录音录像(2020年11月15日询问),梁XX证言说的是:“我们只是相互拉扯,帮衬一哈,如果是其他人我也会借。这个我实事求是的讲,不敢肯定他不还。”

但纪监委提交给检方和法庭的证言却南辕北辙。这份虚假证言中,梁XX表示:“我摸着良心说,如果汪剑武不是公安局的副局长,我肯定不会借那么多钱给他。我离开镇雄很多年,对镇雄不熟悉,这次来镇雄投下大量资金做生意,需要认识一些能够帮忙的人,汪剑武是公安局的副局长,是能够关心和保护我的,我希望和他搭上关系,以后我遇到事情可以找他帮忙,在我与汪剑武夫妇交往过程中,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互相利用,我借给他钱,我不会主动要求他还,他自己也不会主动提还钱,时间久了,就没有这回事了。”

当庭播放了这一录像后,辩护人怒斥,“真是怵目惊心,这已经不是在做询问笔录,完全是在“编造证据”构陷人!”

05 少数纪监委官员背后的隐秘利益 


2022年,秦
小玲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昭阳区法院“(2022)云06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庭审出示的这份判决书认定,秦小玲在办理汪剑武案过程当中,未经领导批准向朱绍东违法泄露案情,接受朱安排,按照朱拟定的发问提纲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更违法让朱绍东参与询问了汪剑武案大量关键证人,让朱绍东参与并修改了吴道平、成海案的上会讨论报告。

其中朱绍东拟定了汪剑武、何国荣的发问提纲,并直接参与询问了申X、李某、成某某,张某、王某、邓某、吴道平、黄某强等大量关键证人,同时判决所采纳的高某俊证言也证明了朱绍东违规提讯吴道平,并给其存了600元作为生活费的事实。 

为何朱绍东和秦小玲对汪剑武如此敌视?汪剑武对之前办案生涯的回忆给出了一些线索。

汪剑武介绍,其办理的袁某文等人涉黑案牵涉了多名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多人被逮捕判刑,其中,曾经是秦小玲在检察院工作时直接领导、与其关系特殊、曾任反贪局教导员、将被提拔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余某某被“双开”。

2020年初,昭通市公安局又交办给镇雄公安局一条核查事项,内容是:省检察院在二审期间审查袁某文案时,发现余某某之妻李某芸与该案骨干成员李某有上亿元的资金往来,可能涉嫌犯罪。

经汪剑武牵头初步核查发现,这些资金流水中,有多名国家公职人员,其中有30万元就是秦小玲转入。

汪剑武回忆,时任公安局局长白孝东召集汪剑武和有关民警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部署,要求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也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实事求是,一查到底,还提到秦小玲的名字,要求调查人员打消顾虑,也要按程序找其调查。

但此后,镇雄县公安局要查县纪委的消息就在这个县城里流传,汪剑武说,“有人叫我一定要小心,还专门提到秦小玲、朱绍东和余某某,说这些人在到处收集我和一些民警的材料,原因是公安局紧盯一些事情不放,还有人告诉纪委领导,称公安局这边有人讲,只要是县纪委监委的人或其家属涉案,一定要往死里调查。”

汪剑武回忆,在被抓之前,他主管的打黑办正在办理付某照涉恶团队案,此人与很多领导关系好,以前就多次涉嫌犯罪却未被追责,还继续保留工作。

汪剑武留置后,付某照被抓。汪剑武当庭述陈述说,他此后才知道,付某照与县检察院反贪局的朱绍东(后调县巡查办)是多年的死党、沆瀣一气,而朱绍东与余某某既是老同事也是好朋友,而监察委的秦小玲与朱绍东据说则是婚外情侣关系。

根据他的说法,警方内部有内鬼,“为了自己免被调查和讨好巴结秦小玲等人,将局长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工作的情况,添油加醋地告诉了秦小玲等人。”

汪剑武和扶贫工作对象在一起。受访者提供
汪剑武当庭感慨地说,二十年来,他面对过犯罪分子的大刀,面对过黑乎乎的枪口,受过伤、流过血,甚至流过泪,但从未惧怕从未退缩。

他说,“我失去自由已经超过三年,三年多的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我的思维和记忆以及语言表达已大不如前。那些黑恶真正的关系网和保护伞,那些压案不查、久拖不决、与吴道平案件和成海案件有着多笔经济往来的人安然无恙,而我这个组织指挥办案的人却被倒下了,倒在了扫黑除恶的战场上。”

汪剑武家属说,汪剑武案原一审判决后没几天,中央第十二督导组对该案就下发了重点督查的红头文件,也即是说,汪剑武案现在是“全国政法整风中央第十二督导组重点督查案件”。

来源 | 刘虎和他的朋友们 作者 刘虎
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LBS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