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因性侵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李天一为何没有被减刑?

鲁兰 为你辩护网
2024-08-26



编者按


2013年2月22日,李某某因涉嫌轮奸案,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虽经其父母多方奔走相告,聘请律师团队做无罪辩护,却仍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23年2月22日,十年刑期已满,李某某终于迎来出狱的日子。


本文作者,将结合当年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涉案后在监护人的引导下,不仅刑事诉讼程序中坚持无罪立场,甚至服刑期间不能减刑的问题,和大家做一个分享交流。




 01. 

监护人的认识会极大地左右未成年人


据记载,2013年我国相继发生了影响深远的十大刑事案件:即薄熙来案、刘志军案、新疆6·26暴力恐怖案、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顾春芳17亿集资诈案、复旦研究生投毒杀人案、首都机场爆炸案、温岭杀医案、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南京饿死女童案。


其中,涉嫌未成年人犯罪的,仅李某某五人强奸案。


显而易见,这既是一件未成年(仅王某某系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是一件隐私案件。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和受害人个人隐私的司法保护理念,应当不公开审理。


监护人坚信自己的孩子不构成犯罪,曾特申请公开审理。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向海淀院提交了署名李某某母亲名字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


海淀法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第2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第1款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故依法当场驳回了该申请并记录在案。

 

▲ 图片源自网络


首先,刑事案件中,监护人、委托人基于各种原因,大多会本能地认为自己的亲人不构成犯罪。尤其是监护人会替未成年人做主,不仅会坚持主导不认罪,还会引导未成年人的认知模式。


其次,监护人、委托人不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尤其不了解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依法收集,没有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对未来审查起诉、和庭审的意义。更不了解共同犯罪中,当有同案犯的供述、有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意义,做出不够理智、冷静的决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此,接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除了依照监护人的意愿积极做无罪辩护之外,还应当积极普法,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了做无罪的利弊,让监护人真正明白自己所主张行为的后果。


据报道,2013年8月31日李某某的母亲再度接受媒体访问,谈到其子李某某和另外4名同案犯,她称被5个孩子的陈述所感动,并曝光了与李某某的书信内容。称李某某本质善良忠义,热爱学习,还曝光了这些日子与李某某的书信内容:


妈妈,我现在知道18岁前为什么需要监护人,因为我们的心智不全,我们分不清善恶,分不清准确的是非。在我的这件事情上我清楚的认识到我错了,因为我做了一件自己并不是真的做了的事情,因为我的本意是和同学们在一起聚会一下,我的真诚是表达了我对他们的这份忠义,我很珍惜友谊,很珍惜同学们对我的友爱,我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别的目的,就是想和大家聚一聚。所以造成了这样的事情,错在不该参与,错在不该轻易相信别人。


这正说明,监护人、委托人的立场和视角,是比较受局限的,往往会更加相信自己的亲人,这原本也无可厚非。


然而,从刑事诉讼的视角看,无论是承办案件的民警、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作为强奸罪的嫌疑犯,上述的认识,姑且不论深刻与否,仅就尚未涉及对住在精神病医院的被害人的真诚歉意,是很难被感动的。


▲ 图片源自网络



 02. 

认罪认罚在刑事审判制度中的重大意义


2023年2月,最高法:2013年来纠正65起重大刑事冤错案,改判129名原审被告人无罪。这其中,并未包含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原本,数年之后,该案能够被纠正,是李某某母亲的最大梦想。为了这一梦想,监护人一直坚持在一审、二审请律师团队做无罪辩护;坚持让自己的孩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不认罪;甚至坚持让自己的孩子在服刑阶段不认罪。以期迎接案件得以纠正的那一天。


如今,当年涉案的李某某已经服完自由刑,走出监狱回到社会、回到家庭。


上述案件发生约5年左右,我国在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做了较大的探索与修正。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的制度。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指出: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积极作为,深入推进制度贯彻实施,确保制度效用有效发挥。


目前,认罪认罚制度尽管还不完善,尤其是对刑事律师的“协商权”保障程度还有待提升,但是,无论是监护人、委托人以及当事人,有了权衡利弊的选择余地。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案件除外。笔者代理的第一件无罪辩护案件,虽然当事人已经被羁押3年有余,但是,如果提议其认罪认罚,当事人和家属(委托人)都认为是一种侮辱。


▲ 笔者照片



 03. 

服刑期间,坚持不认罪带来的结果


我国《监狱法》第74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北京市唯一的关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2013年11月28日,李某某被移送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始他的服刑生活,并将在满18周岁后移送到成年监狱。


(一)司法解释最初不限制适用假释


涉嫌强奸这类暴力犯罪,且判刑10年的罪犯,监狱服刑期间是否能适用“减刑、假释”刑事奖励制度呢?


行刑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2017年1月1日之后,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李某某服刑的2013年至2016年12月底,是不排除强奸犯罪的罪犯适用假释制度的。


而且,未成年罪犯适用减刑的制度有如下宽缓的规定。


司法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57条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二)2017年司法解释关于假释制度


2017年修订实施的,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5条指出: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图片源自网络


(三)关于能否适用减刑制度


上述规定第7条指出: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综上,结合李某某所犯的罪行,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改造表现,可以适用减刑制度,不能适用假释制度


(四)严格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司法部2014年修订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看,服刑罪犯适用减刑的前提(首要)条件是“确有悔改变现”


行刑实践中,如何衡量是否“确有悔改变现”呢?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精神,体现在: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此外,在减刑申报材料及程序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监狱、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罪犯减刑审核表》;


2.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综上,服刑罪犯是否认罪悔罪,对于有被害人,尤其是强奸罪的被害人,如何体现认罪悔罪是有明确标准和要求的。然而,这也许就是李某某服刑十年,一天也没有适用减刑制度的原因。



作者丨鲁兰

编辑、排版丨deer

校对 | 鲁兰、deer

审核丨橙子



END



 广而告之. 


【出庭技能专项训练】

辩护人的会见与沟通专项课程

3月17日-3月19日

庭立方城市合伙人鲲鹏刑辩团队

与您相约苍山洱海间的云南大理

↓↓↓




「为你辩护网·法律专栏」

下次再相遇,还需要你的「分享」「点赞」「在看」 ↓↓↓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为你辩护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